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民初279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润家超市,住所地东平县平湖路与汇河街交汇处的华联购物广场。
经营者:彭川江。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到庭参加诉讼。
东平县润家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平县润家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东平县润家超市赔偿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东平县润家超市在《泰安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东平县润家超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洗衣液、洗衣粉、液体洗涤剂、肥皂、清洁用品、卫生用品、化工原料等生产、销售为主业,兼营货物进出口、普通货运的企业。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创建于2007年,旗下拥有河北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中韩河北好太太化妆品有限公司、石家庄艾洁日用化工厂等关联企业,系河北省目前最大洗衣粉、洗衣液、AES生产基地,其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奥白琦”、“好太太”、“鑫鱼”、“奥克美”、“家特美”、“飞白”等多个洗化品牌。
“好太太”品牌系纳利鑫公司主打品牌之一。
2001年“好太太”商标获准注册,2009年“好太太”洗衣粉被认定为河北省优质产品,2013年“好太太”商标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发现,东平县润家超市经营的商品“美娇净、好太太”洗衣液未经许可,使用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东平县润家超市与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同为洗化用品行业的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归属于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以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东平县润家超市作为商业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以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东平县润家超市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使侵权洗化产品流入市场,致使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商标显著性被弱化。
东平县润家超市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的侵权后果严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东平县润家超市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莱西证经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是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1624372号商标是由汉字“好太太”的常用字体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消毒肥皂、香皂、香波等,有效期自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8月27日;
第7307702号商标是由汉字“好太太”的常用字体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洗手膏、香皂、消毒皂等,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06日止。
证据二、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莱西证经字第395号公证书,证明:1、河北省品牌与防伪编委会及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防伪行业协会于2009年3月5日出具的荣誉证书,认定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具备《河北省品牌与防伪资格》;
2、河北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及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12月共同出具的《河北省优质产品证书》(编号HBYZ2009-137),认定“好太太”商标在洗衣粉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出具的《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4、《河北法制报》于2015年7月20日报道“好太太”商标因品牌知名度较高被不法商家侵权的情况。
上述证据共同证明“好太太”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三、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莱西证经字第555号公证书,证明“好太太”商标在本案诉讼之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情况,即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涵盖肥皂、洗衣液、洗洁精等商品(附彩色照片)。
证据四、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553号公证书以及与该公证书对应的经封存实物,证明东平县润家超市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好太太”标识的具体情况,以及证明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付的费用为19元。
证据五、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工商信息打印件,证明东平县润家超市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东平县润家超市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是2007年7月1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800万元,主要经营洗衣液、液体洗涤剂、肥皂等的生产、销售;
清洁用品、卫生用品等的销售。
2001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石家庄市艾洁日用化工厂注册取得第162437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消毒肥皂、香皂等,有效期自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后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8月27日。
2010年1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石家庄市艾洁日用化工厂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730770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洗手膏、香皂、消毒皂等,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止。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生产销售的洗衣皂、洗洁精、皂液等产品上使用的是“好太太”商标。
2009年,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洗衣粉获得“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称号,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2013年12月,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3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旭东来到位于东平县平湖路与汇河街交汇处附近的一家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展示有“华联购物广场”等信息,该经营场所内展示的营业执照显示有如下信息:名称为东平县润家超市。
杨旭东在该经营场所内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四种商品,其中包括标有“美娇净、好太太”标识的洗衣液一桶。
杨旭东通过手机微信付款方式支付110.2元,并截屏保存。
上述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核实收到款项后,将所购商品交付给杨旭东。
公证人员及时检查了手机付款页面的交易记录,并对付款凭证的手机页面进行了拍照留存。
杨旭东取得该经营场所出具的展示有“东平县润家超市发票专用章”印章的购物小票一张。
杨旭东对该经营场所的外部门面进行了拍摄。
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及票据代为保管,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旭东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拍照过程中一并对洗衣液进行了清空处理。
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加贴封条予以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杨旭东保管。
公证员对购物过程中取得的票据进行了复印。
2019年6月13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含有上述公证内容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553号公证书。
在庭审过程中,打开(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553号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内有紫色塑料空桶一个,桶的正、反两面均贴有标签,正面标签上方印有“美娇净?系列”字样,其下印有“好太太”字样,背面标签上方印有上方较小字体的“美娇净?系列”字样,其下印有较小字体的“好太太”字样,背面标签下方印有生产商为增益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地为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
另查明,东平县润家超市成立于2018年7月9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保健品、五金家电、日用百货等商品的批发零售等。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系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两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洗衣液和香皂、消毒皂在用途、功能上基本相同,且两种商品均通过超市、商场的形式销售,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具有重合性,消费对象也具有高度重合性。
因此,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上述两商标核准使用的香皂、消毒皂等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洗衣液属于类似商品。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所注册使用的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商标经其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而东平县润家超市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在其正面、背面以明显区别其他文字的大号字体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已经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标识意义,是一种具有商标意义或类似商标的使用行为,涉案商品上的“好太太”标识与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注册商标的读音、含义、顺序相同,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商品系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的误认,从而造成混淆。
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已侵犯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东平县润家超市销售了侵犯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财产权利属性更加明显,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亦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本院对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提出的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东平县润家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东平县润家超市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的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东平县润家超市赔偿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平县润家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东平县润家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112元,山东百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