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509号原告:梁伟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米开朗灯具经销处。
经营者:宫殿媛。
经营场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伟权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米开朗灯具经销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梁伟权负担。
退还原告梁伟权诉讼费1150元。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