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415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晓梅,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晓陆,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陈晓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