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许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4814号
案件名称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许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许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814号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市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市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宁,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