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505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远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玻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利。
原告吴芬与被告徐州远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芬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远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