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297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优信优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东路厚德品园6-9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G0XEXP。
法定代表人:颜楚琼。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优信优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余款5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