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273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街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敏,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军,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镇嘉妮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W46220D。
经营者:李健活。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镇嘉妮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