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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得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9774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得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得天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774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5T。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得天文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

注册号:441********5370。

经营者:彭日耀,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78。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得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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