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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等与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03民初9313号
案件名称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等与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9313号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京山经济开发区国宝桥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永洪。

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京山经济开发区国宝桥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桂忠华,董事长。

被告: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忆,董事长。

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粮食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米公司)与被告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吃佬公司)、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粮食协会是“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桥米公司是核准使用人。

桥米公司生产的“国宝牌京山桥米”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为“京山桥米”的行业影响及品牌声誉做出了重要贡献。

好吃佬公司未经两原告允许,生产“阿汤嫂牌京山桥米”,构成商标侵权,武商公司作为销售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京山桥米”的大米产品;

2、被告好吃佬公司在湖北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被告好吃佬公司立即拆除位于其场所内的“京山桥米”户外广告牌以及位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咸宁博仁店的户外墙体“京山桥米”广告牌;

4、被告好吃佬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人民币99万元;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好吃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好吃佬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因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商标侵权引起的纠纷,被告武商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好吃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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