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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726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726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4W。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7XO。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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