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440号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谭家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成德弹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2仓厂房。
法定代表人:陆成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成德弹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2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