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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广州德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875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广州德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广州德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75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德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芳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华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春诉被告广州德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春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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