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38号之一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金文巨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0XW。
法定代表人:甄某1。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中金文巨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4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