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88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
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少桐,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少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销原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三项,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人民币4万元”变更为“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