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42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冠捷莱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街6号金冠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58039Q。
法定代表人:孙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力神工具南通有限公司(原名南通力神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61894992M。
法定代表人:徐兴勇,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冠捷莱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力神工具南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2019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