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初207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敬林,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敬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