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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商派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6170号
案件名称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商派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商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6170号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光夏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

被告:宿迁商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三棵树街(乡政府院后)总部经济大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厚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猛,男,1982年9月7日出生,宿迁商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宿迁商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经和解,且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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