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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原阳县城关镇广林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348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原阳县城关镇广林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原阳县城关镇广林副食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4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城关镇广林副食批发部。

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南关。

经营者:娄新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林,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系娄新菊配偶。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诉被告原阳县城关镇广林副食批发部(以下简称“广林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纳利鑫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纳利鑫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广林批发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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