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53、1354号原告:刘波,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酷思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源顺。
原告刘波与被告佛山市酷思安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ZL**************)两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波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诉。
两案中各案受理费均为3300元,减半收取后各案均为1650元,合计330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