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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菁栋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09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菁栋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菁栋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92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巷1号田衍轩4栋B302。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菁栋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30、32号三楼3A110档。

经营者:徐浩,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菁栋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支架”)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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