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223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潘娟怡婴幼儿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中洲岛1号楼1层C区44号。
经营者:潘娟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江,系潘娟怡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潘娟怡婴幼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