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142号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北西营村德盈国际广场2幢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AWAM45。
法定代表人:黄柯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濂溪区琉璃鲸餐饮店,地址: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铜锣湾广场11号楼1层S1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2MA38K1TY4J。
经营者:丰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濂溪区琉璃鲸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