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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终4676号
案件名称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终4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59754246。

法定代表人:邱新新,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作森,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51901。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董事长。

上诉人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向上诉人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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