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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揭阳市榕城区番客食品商行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揭阳市榕城区番客食品商行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揭阳市榕城区番客食品商行第一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2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番客食品商行第一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仁义路以西建阳路以南市林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住楼A座21、22号。

负责人:林狄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番客食品商行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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