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3630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山区森霖冒菜小吃店,经营场所昆明市西山区杨家地村一居民小组二期新村6号商铺。
经营者:薛淑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区森霖冒菜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