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4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旭真,女,199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旭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