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23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呈贡益万家副食经营部,住所:呈贡斗南街道办事处斗南社区。
经营者:刘珍敬。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呈贡益万家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呈贡益万家副食经营部的起诉。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