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376号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6层M605。
法定代表人:陈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娅,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旅信顺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1幢4层426A。
法定代表人:陈文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慧仙,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艾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侨城东路金海燕花园1栋14G。
法定代表人:马平。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旅信顺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艾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旅信顺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艾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