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D栋703。
法定代表人:侯天赐,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传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辛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充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云充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从被诉侵权产品的内部电路结构图或者电路板照片上均可以看出,充电宝内部电路板上每个金属触点对应的引脚处均标注有显示其功能的标识:“GND、SDA、VCC、SCL”,其中GND为地线,SDA为数据线,VCC为电压,SCL为控制线,GND+VCC形成5V电压,该触点为充电金属触点。
而SDA+SCL实现通讯功能,并非充电金属触点。
即被诉侵权产品每侧虽有四个金属触点,但仅有正负一组充电金属触点,故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侧共有两组充电金属触点。
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包含两组充电金属触点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已被第365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一、二审判决错误地将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八个金属触点认定为四组充电金属触点,从而认定其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包括技术特征“多组充电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应当予以撤销。
(二)第365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
来电公司为了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而恶意提起诉讼,损害云充吧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云充吧公司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来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2、判令来电公司赔偿因其恶意提起诉讼给云充吧公司带来的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云充吧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来电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以及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10的技术方案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云充吧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其次,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云充吧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金属触点位于移动电源外壳的同一侧,不构成侵权。
经二审法院勘查被诉侵权产品,其包括四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分别外露分布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面,每侧有两组金属触点。
云充吧公司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再次,云充吧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与一审判决所附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明显不同,该产品并非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被诉侵权产品。
其依据自行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提出再审申请,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共有两组充电金属触点,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云充吧公司主张来电公司恶意提起诉讼并请求后者赔偿100万元超出原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云充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