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59号之一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东拓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斌。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东拓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侵权的库存产品、专用生产模具及相关宣传材料。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漱口杯(方圆双色)”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9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1。
2018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因此该专利权稳定,且处于有效状态。
2019年7月26日,原告在位于上海市龙阳路XXX号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参加“第113届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展览时,发现被告在该展会上销售及许诺销售的“漱口杯”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侵权。
被告在其宣传册中声称其是一家专注于家居用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被告以侵权产品生产者的身份对外进行宣传,系侵权产品“漱口杯”的生产者。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低价销售,导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遭受经济损失。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在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113届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W2馆内W2D08-W2D11展位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起诉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被告上述许诺销售、销售行为,该展览会地址是被控侵权行为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揭阳市东拓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揭阳市东拓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