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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与林永哲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402民初4448号之四
案件名称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与林永哲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林永哲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448号之四原告: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ASIA-PACIFICKINESTHETICINTELLIGENCEFEDERATION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永乐街172-176号永富商业大厦14楼。

商业登记证号码:35503421-000-03-17-9。

公司董事:黄庆辉,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455号1栋8单元302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3。

法定代表人:林永哲,执行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永哲,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台湾地区,立案后已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ASIA-PACIFICKINESTHETICINTELLIGENCEFEDERATIONLIMITED)、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永哲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中,已依法作出(2017)粤0402民初4448号之一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2019年11月5日,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首先,两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目的是终结本案诉讼。

因此,本案应当恢复审理。

其次,两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ASIA-PACIFICKINESTHETICINTELLIGENCEFEDERATIONLIMITED)、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ASIA-PACIFICKINESTHETICINTELLIGENCEFEDERATIONLIMITED)、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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