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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梁市离石区福有美食园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405号
案件名称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梁市离石区福有美食园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福有美食园;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初2405号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三楼北边东头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彭树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圆,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福有美食园,经营场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恒大华府门面房二层。

负责人:王福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平,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刚,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翰同,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厨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福有美食园(以下简称福有美食园)、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和程圆,被告福有美食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平和薛瑞刚,被告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和谢翰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3687712号“彭厨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2.二被告共同赔偿彭厨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30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0元和公证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彭树维于2011年在长沙创立“彭厨”餐饮品牌,并于2018年投资设立彭厨公司对该品牌进行管理。

彭厨公司经授权享有第13687712号“彭厨及图”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详见附件1),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饮、饭店”等,“彭厨”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0年1月,彭厨公司发现位于吕梁市离石区吕梁学院附近商铺一家招牌显示为“福厨·恒大店”的饭店(以下简称涉案侵权门店)未经许可在餐饮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彭厨公司的商标权。

此外,涉案侵权门店还在美团网上宣传并提供餐饮服务,三快公司作为美团网的运营商,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以及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构成帮助侵权。

故诉至法院。

福有美食园辩称:1.福有美食园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且将厨师形象作为宣传内容是餐饮业的普通做法。

2.彭厨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福有美食园一致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

3.彭厨公司的诉讼行为既不符合国家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政策,也违反了商界诚信规则。

4.彭厨公司在自身经营中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综上,福有美食园不同意彭厨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快公司辩称,三快公司是信息网络平台,平台上已经没有侵权信息,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第13687712号“彭厨及图”商标,即涉案商标(其中上方的厨师图案简称为涉案厨师图案),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等,注册人为彭树维,注册日期2015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2018年12月13日,彭树维(甲方)与彭厨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彭树维将涉案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彭厨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使用期限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25年2月13日止,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针对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诉讼等方式。

彭厨公司表示,彭树维于2011年在长沙创立“彭厨”餐饮品牌,并成立数家直营店;

2015年9月2日,成立湖南彭大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大炮公司),对直营店及加盟店进行统一管理,同日彭树维将涉案商标授权给彭大炮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品牌管理,彭树维于2018年12月13日设立彭厨公司用于管理涉案商标品牌。

关于“彭厨”品牌的发展和知名度情况,彭厨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彭树维成立的“彭厨”餐馆照片、营业执照及部分餐馆的完税证明。

其中显示2011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先后在长沙市不同区县内注册成立9家餐馆,该部分餐馆的招牌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彭厨”品牌荣誉证书及批复。

长沙市岳麓区彭厨家菜馆持有的“彭厨”商标被评为2014年湖南省著名商标。

2017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彭厨”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载明第10844215号“彭厨”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3.彭大炮公司的荣誉证书。

2016年9月,经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为“湖南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

2016年10月,荣获2016年湖南省品牌信誉100强。

2016年12月26日,在2014年-2016年的信用状况被中国烹饪协会评定为AAA级。

2017年3月15日,荣获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消费维权先进单位。

陈坛辣椒肉炒肉、汁水牛腩荣获2015湖南餐博会潇湘盛宴·冬季创新菜烹饪大赛金奖。

4.彭树维个人履历。

其中显示2015年11月18日,彭树维担任长沙市湘菜连锁餐饮协会常务副会长;

其为注册中国烹饪大师,曾参加第238期中国厨艺高级技能研修班。

5.宣传视频及广告宣传发票。

其中显示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公视频道曾对彭厨公司进行过介绍。

6.《特许经营合同》和《股东合作经营合同书》。

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由彭大炮公司和案外主体签订,其中均约定三年的加盟费为30万元。

此外,彭厨公司主张“彭厨”餐饮品牌经过多年发展,加盟门店已经覆盖湖南、云南、广东、浙江、湖北、内蒙古等多个省份。

此外,彭厨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使用在打包袋、餐具、纸巾盒、菜单、菜谱、茶杯、打火机等载体上的照片,以证明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

彭厨公司还提交了第18066122号“彭厨及图”商标和第18066120号“彭厨PENGCH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易被模仿。

福有美食园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加盟合同不仅是商标使用的费用,还有业务指导,故彭厨公司按照加盟合同的30万元来主张经济损失金额过高。

2020年1月8日,公证员与彭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纬三十一路恒大华府小区的一家招牌显示字样为“福厨恒大店”的饭店前,该饭店位于二楼,其正前方为吕梁学院,公证员与彭厨公司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饭店并就餐,公证员使用手机对该饭店的外观、周边环境以及就餐环境进行拍照,用餐消费161元,应付金额为150元并取得结账单、发票各一张以及订餐卡一张。

前述内容经(2020)湘长市证民字第3660号公证书公证。

前述公证书共附照片26张,分别显示有以下内容:1.涉案侵权门店的门头招牌、楼梯间广告牌、门口易拉宝宣传牌、取餐处标识、餐巾纸盒、宣传单,前述位置均有“福厨”字样及被诉厨师图案;

2.餐桌上的二维码标识,下方有“彭厨福厨”字样;

3.店内墙壁、女服务员的工作服,有被诉厨师图案,菜单上有“彭厨”字样;

4.男服务员工作服、碗具上有被诉厨师图案及“彭厨”字样(前述内容详见附件2)。

彭厨公司主张福有美食园从事餐饮行业,与涉案商标核准服务类别相同,福有美食园使用的前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在美团APP上,将地区切换至吕梁,搜索“福厨”出现“福厨恒大店”,点击该搜索结果后食品安全档案中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为福有美食园,关于该店铺的部分评论发布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美团APP上的被控侵权店铺页面中未使用涉案商标,彭厨公司当庭撤回了要求三快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福有美食园表示其经营者王福有曾参与彭厨公司位于吕梁的彭厨加盟店的经营工作,于2019年12月退出该店经营。

福有美食园对前述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被诉厨师图案是第三方公司根据厨师的形象设计的,已于2020年1月停止使用;

服装、餐具、二维码是其在吕梁彭厨店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已于2020年4月停止使用。

关于停止使用的相关情况,福有美食园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在证明。

福有美食园主张其不构成侵权,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福有美食园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8月7日在第43类、第35类上申请“御膳福厨”商标,于2020年12月3日第43类、第35类上申请厨师图形商标(详见附件3)。

福有美食园主张其使用相关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也不近似。

2.吕梁旭日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因我吕梁旭日标识装饰有限公司给吕梁市离石区福有美食园,制作广告一事。

2020年1月2日接到制作福厨广告业务,我公司在网上下载图形和字制作做了1月6日制作好并进行安装。

1月9日福有美食园负责人出差回来后验收广告说图形不允许我们在网上下载,需要按照他的形象制作,当天我吕梁旭日标识装饰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做成现在的图形”。

福有美食园据此主张其使用的图形标识系该广告公司在王福有形象基础上制作,与彭厨公司的涉案商标无关。

此外,福有美食园称其自2019年12月开始试运营,2020年1月因疫情停业,2020年5月11日恢复营业,2020年8月因道路施工又停业,现已恢复正常,故全年营业时间几乎为零,经营面积小且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山西省吕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离石分局西属巴工商所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的《证明》,其中载明“福有美食园于2019年1月14日成立,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鑫怡广场门口因营业亏损停业。

2019年12月25日搬迁到吕梁市离石区恒大华府二楼(吕梁学院对面),于2020年5月11日开始试营业。

全年,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福有美食园自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承租离石恒大13号楼二楼2009房(吕梁学院对面),实用面积288平方米,其中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31日为装修期和试营业期,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

3.经营场所的视频和照片,以证明福有美食园自2020年5月11日营业后不久,因门前道路施工而停业。

除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外,彭厨公司对福有美食园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表示福有美食园使用的标识与其申请的商标不同,侵权恶意明显;

相关证明无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工商局没有资格证明其营业时间和盈亏状况。

彭厨公司还表示,福有美食园的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对面,人流量大,侵权获利大。

关于合理开支,彭厨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转账回单、公证费发票,彭厨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0元和公证费2000元。

福有美食园认为彭厨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过高。

上述事实,有彭厨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公证书、营业执照、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照片、完税证明、网页打印件、证书、批复、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发票、视频、合同等,福有美食园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视频等,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彭厨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以及授权证据,可以认定彭树维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彭厨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普通许可,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涉案商标由两部分构成,上部为厨师举碗图,下部有“彭厨”字样。

福有美食园在其经营场所的不同位置使用了多个标识,具体包括“彭厨”+被诉厨师图案、单独的“彭厨”字样、“彭厨福厨”字样、单独的被诉厨师图案、“福厨”字样+被诉厨师图案。

将福有美食园使用的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对比,被诉厨师图案与涉案商标中的涉案厨师图案基本一致,“彭厨”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彭厨”在读音和字形上亦一致,故福有美食园使用的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福有美食园主营餐饮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福有美食园对前述标识的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福有美食园抗辩称其使用的部分标识系第三方制作,但该部分标识是否由第三方制作与福有美食园是否应当就其涉案行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无关。

福有美食园虽已自行申请注册商标,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实际使用的标识并不相同,且申请时间在后,其申请的商标无法作为其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合法抗辩事由。

福有美食园还表示其使用的部分物品系其经营者参与“彭厨”品牌经营过程中采购的物品,即使该部分物品系其采购获得,亦不得随意将该部分物品用于与“彭厨”品牌无关的经营活动中,该节亦无法构成其不构侵权的合法抗辩事由。

福有美食园的相关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福有美食园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福有美食园虽称其已经停止使用被诉标识,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福有美食园提交的其门头招牌的照片中仍有被诉厨师标识,故福有美食园仍应停止侵权。

关于经济损失的金额,彭厨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但无法直接证明彭厨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

福有美食园提交的《证明》中虽提及其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该节并无法证明其就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

故本院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福有美食园的经营者曾参与“彭厨”品牌加盟店的经营,知晓涉案商标,其在另行经营过程中仍使用涉案标识,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

福有美食园自2019年12月份搬至现址开始经营,其实际经营状态亦受到疫情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数额为50000元。

彭厨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酌情支持10000元,公证费2000元全额支持,一并由福有美食园负担。

庭审中,彭厨公司确认美团APP中福有美食园店铺中未出现相关侵权标识,并撤回了关于要求三快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由此,彭厨公司要求三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吕梁市离石区福有美食园停止本案所涉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吕梁市离石区福有美食园赔偿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吕梁市离石区福有美食园负担2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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