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89号原告:殷争艳,女,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婵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争艳与被告广州婵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殷争艳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争艳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争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殷争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