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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仲银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民初824号
案件名称824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仲银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仲银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824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银喜,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仲银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芙蓉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夏誉峰书 记 员 胡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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