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9393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堂乐儿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莞都可苑A区1号楼103号铺。
经营者:廖贺梅,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32*****11250667。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堂乐儿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中堂乐儿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