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6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信、卢红斐,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开发区凯旋门商务会所。
经营场所:开封市金明大道与晋安路交汇处1018、20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282J49D。
经营者:刘新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开封市开发区凯旋门商务会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