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823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德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欣,山东雅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新能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满硐乡嘉金公路17.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P。
法定代表人:刘荣辛,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诉被告嘉祥县新能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