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836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满硐鑫磊加油站,住所地:满硐乡顺河村汶金线67.9公里处西,工商注册号:370829600045200。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嘉祥满硐鑫磊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