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粤铁天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97号1402房。
法定代表人:肖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鑫,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逸凡,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元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二号楼第311-A20室。
法定代表人:吴云桂,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粤铁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元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彩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粤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鑫和赖逸凡,被上诉人元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云桂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粤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
依法改判支持粤铁公司的原审反诉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元彩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元彩公司已完成专利权人变更,则可证明元彩公司已向粤铁公司交付了全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资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涉及上述专利研发及使用的相关技术资料,甲方亦应全部提供予乙方”的约定,元彩公司理应向粤铁公司交付与涉案专利研发和使用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并应当提供完整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支持保障。
但一审庭审中元彩公司明确表示其仅将涉案专利的权属变更给粤铁公司,不清楚、亦未向粤铁公司提供其他资料。
二、原审法院认定粤铁公司应向元彩公司支付涉案合同尾款及违约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由于元彩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未履行向粤铁公司交付全部与涉案专利研发和使用有关的资料,导致粤铁公司无法实现完全掌握涉案专利的合同目的,元彩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属违约,粤铁公司有权在元彩公司履行交付全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资料的合同义务后,再向元彩公司支付涉案合同尾款,这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三、原审法院驳回粤铁公司的反诉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的规定及涉案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元彩公司交付全部的专利资料、提供专利技术的培训属于元彩公司主要合同义务,至少为较为重要的从给付义务。
元彩公司未交付全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无论是主观意识或是客观行为均已属于根本违约,故粤铁公司要求元彩公司返还全部转让费以及支付转让费总额30%的违约金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元彩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粤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一、元彩公司依约完成专利权转移,已履行合同基本义务,该“全部资料”概念不明,元彩公司并无义务向粤铁公司提供后期研发与生产技术支持,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粤铁公司总经理陈绍亭明确提出项目暂停,不再向元彩公司总经理吴云桂支付报酬并同意吴云桂离职,期间从未书面要求元彩公司提交与专利有关资料或提出其他异议。
粤铁公司拒不支付专利权转让合同余款,违约在先。
元彩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粤铁公司:1.支付专利交易尾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
2.支付合同违约金1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粤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涉案《专利转让协议》;
2.元彩公司返还粤铁公司已支付的转让款项15万元;
3.元彩公司支付粤铁公司违约金7.5万元;
4.元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29日,元彩公司(甲方)与粤铁公司(乙方)签订《专利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将ZL201510321167.2、ZL20152040xxxx.3的专利权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25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10万元,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第二次15万元,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后且专利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毕并公告后;
……;
4.技术资料的交付和技术服务。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本次转让专利申请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本次转让专利以及使用、实施涉及的全部技术;
根据乙方要求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技术培训及技术支持、并按照乙方要求行使产品研发设计和专利技术的提供等职责,保证乙方使用上述专利生产的产品的先进性、有效;
涉及上述专利研发及使用的相关技术资料,甲方亦应全部提供予乙方;
……;
7.违约及违约责任。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支付数额等值于本合同项下转让费总额30%的违约金;
(2)…;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转让费,应补交转让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未付数额10%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转让费或违约金,除必须通知使用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10%的违约金……。
2018年6月6日,粤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元彩公司支付了10万元,2018年9月13日支付了5万元。
元彩公司为证实案涉专利的登记变更时间,提供了两份手续合格通知书,该两份通知书分别记载:ZL20152040xxxx.3专利权人变更为粤铁公司,在2018年7月20日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ZL20151032xxxx.2专利权人变更为粤铁公司,在2018年6月29日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原审法院认为,元彩公司与粤铁公司分别在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元彩公司要求粤铁公司支付余款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转让费为25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10万元,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第二次15万元,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后且专利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毕并公告后。
现案涉两专利分别在2018年6月29日及7月20日公告专利权人变更,而粤铁公司尚有10万元转让费尚未支付,元彩公司要求粤铁公司支付转让款,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粤铁公司抗辩称元彩公司没有在签订协议后履行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等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对于付款条件并非以元彩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为条件,而是明确以相关时间点及办理案涉过户手续的相关进度节点的完成为付款条件,现付款条件已经具备,粤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至于粤铁公司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次转让专利申请资料”,并没有明确该申请资料的具体内容,而案涉两专利均已经完成了专利权人变更,在此情况下,粤铁公司认为元彩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在粤铁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元彩公司没有提供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次转让专利申请资料”,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原审法院认为,从案涉合同的订立目的来看,元彩公司向粤铁公司转让案涉专利并为粤铁公司使用、实施案涉两专利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从使用和实施专利的角度而言,元彩公司应是根据粤铁公司使用和实施的情况,针对粤铁公司提出的具体的指导要求而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粤铁公司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反映其曾经向元彩公司提出技术指导和服务的要求,而元彩公司拒绝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因此,粤铁公司认为元彩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义务,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粤铁公司基于前述两理由,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元彩公司返还转让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粤铁公司应支付合同余款10万元给元彩公司。
关于元彩公司主张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应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转让费,应补交转让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未付数额10%的违约金。
元彩公司要求粤铁公司支付1万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粤铁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同款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给元彩公司;
二、驳回元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粤铁的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元彩公司负担160元,粤铁公司负担25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337.5元,由粤铁公司负担。
粤铁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打印件2份,以证明元彩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清楚、亦未完成对粤铁公司的资料交付义务。
元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之间缺乏关联,且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元彩公司在二审中提交如下证据: 1.邮件打印件,证明元彩公司完成合同义务。
2.工作汇报记录表打印件,证明吴云桂在粤铁公司工作情况。
3.粤铁公司在与吴云桂另案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答辩状,证明吴云桂在粤铁公司工作期间参与其他专利研发,对于本案专利提供了后期技术和研发支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粤铁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1、2均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3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其效力均不予确认。
元彩公司当庭提出调取粤铁公司邮箱邮件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内容与本案争议无关,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粤铁公司与元彩公司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并就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以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元彩公司有无履行合同义务,原审驳回粤铁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关于本案的本诉。
经审理查明,元彩公司与粤铁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协议》,并在协议文首载明双方为涉案专利权转让而签订合同,故可明确元彩公司在本案中所负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将ZL20151032xxxx.2“一种可自助实现支付打印兑奖和跨区赠送的彩票投注系统”、ZL20152040xxxx.3“一种可自助实现支付打印兑奖和跨区赠送的彩票投注系统”专利权转让给粤铁公司,相应的,粤铁公司应付对价25万元。
现涉案专利权转让均已完成,粤铁公司未依约完成价款支付,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原审判令粤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余款及违约金,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反诉。
粤铁公司提出元彩公司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服务构成违约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元彩公司应交付的技术资料为“专利申请资料”,元彩公司已完成该义务。
合同还约定元彩公司应提供“本次转让专利以及使用、实施涉及的全部技术……专利研发及使用的相关技术资料”。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实质性条款之一。
如前所述,元彩公司已履行专利权转让的主要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在合同未特别指明、粤铁公司亦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以证明元彩公司持有应交而未交付的技术资料,或存在其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粤铁公司据此主张元彩公司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驳回粤铁公司所提反诉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粤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7.5元,由上诉人广东粤铁天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7号 案 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童海超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涉案专利 ZL20151032xxxx.2“一种可自助实现支付打印兑奖和跨区赠送的彩票投注系统”、ZL20152040xxxx.3“一种可自助实现支付打印兑奖和跨区赠送的彩票投注系统” 关键词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合同义务,技术资料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粤铁天福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元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7.5元,由上诉人广东粤铁天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判决主文:一、粤铁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同款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给元彩公司;
二、驳回元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粤铁的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元彩公司负担160元,粤铁公司负担25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337.5元,由粤铁公司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合同义务的查明 裁判观点 本案元彩公司已履行转让专利权的主要合同义务,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违约行为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