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9刑初16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土金,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永丰、朱文聘,均系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龙华检刑诉〔2019〕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土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昱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土金及其辩护人程永丰、朱文聘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权利人DanielWellingtonAB(下称DW公司)的第G1260501号注册商标“DANIELWELLINGTONW”,核准使用范围为第14类,包括手表、手表带、钟面(钟表制造和手表制造)、钟表构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03月11日至2025年03月11日;
第G1135742号注册商标“DANIELWELLINGTON”,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珠宝、手表、手表带、钟面(钟表制造和手表制造)、钟表构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3日至2022年7月3日。
覃建军(另案处理)将大量带有“DANIELWELLINGTONW”、“DANIELWELLINGTON”商标的假冒手表配件及手镯存放在被告人刘土金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君子布张一新村5号楼租用的厂房内。
2018年11月22日、12月2日,刘土金将其中的部分手表配件代为销售给广州的“戴某”,非法获利136951元。
2018年12月3日1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君子布张一新村5号楼工厂内查获假冒DW公司品牌的尼龙表带20条、皮表带11260条、手镯2009个、表盘1800个、表后盖7800个、表头375个,当场抓获被告人刘土金,经鉴定,涉案侵权手表配件及手镯价值488097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土金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土金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辩称:1.其没有收到“戴某”的货款136951元;
2.现场被查获的涉案侵权产品没有价值4880970元。
被告人刘土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土金没有收到已销售的货款136951元,应定为犯罪未遂。
2.被告人刘土金共销售2432只手表合计136951元,平均每只手表的销售价格是56元,故现场被查获的涉案侵权商品应当以此销售平均价来计算,而不是以市场价来计算。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土金的供述,应认定现场被查获的产品价值约15万元,故全案涉案金额应不超过28万元。
3.被告人刘土金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权利人DanielWellingtonAB(下称DW公司)的第G1260501号注册商标“DANIELWELLINGTONW”,核准使用范围为第14类,包括手表、手表带、钟面(钟表制造和手表制造)、钟表构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03月11日至2025年03月11日;
第G1135742号注册商标“DANIELWELLINGTON”,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珠宝、手表、手表带、钟面(钟表制造和手表制造)、钟表构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3日至2022年7月3日。
同案人员覃建军将大量带有“DANIELWELLINGTONW”、“DANIELWELLINGTON”商标的假冒手表配件及手镯存放在被告人刘土金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君子布张一新村5号楼租用的厂房内。
2018年11月22日、12月2日,被告人刘土金将其中部分手表配件,以136951元的价格代为销售给广州的“戴某”,并未收取相应的货款。
2018年12月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君子布张一新村5号楼工厂内抓获被告人刘土金,并当场查获假冒DW公司品牌的尼龙表带20条、皮表带11260条、手镯2009个、表盘1800个、表后盖7800个、表头375个,上述涉案侵权的手表零配件的实际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154453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土金的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被查获的假冒DW公司品牌的手表配件及手镯,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扣了涉嫌被假冒的DW手表后盖7800个,表头Classic36mm96个、Classic40mm49个、Classicblack40mm49个、Classicblack36mm3个、Classicpetite32mm54个、Classicpetite28mm109个、Classy34mm5个、Classy26mm5个、Dapper34mm3个、Dapper38mm2个,印有DW商标的布质表带20条,印有DW商标的皮质表带11260条,ClassicCuff手镯2000个,ClassicBracelet手镯9个,DW表盘1800个。
二、书证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实:被告人刘土金刑事责任主体适格,未发现有违法犯罪经历。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君子布张一新村5号楼的工厂仓库查获并扣押以下物品:DW手表后盖7800个,表头Classic36mm96个、Classic40mm49个、Classicblack40mm49个、Classicblack36mm3个、Classicpetite32mm54个、Classicpetite28mm109个、Classy34mm5个、Classy26mm5个、Dapper34mm3个、Dapper38mm2个,印有DW商标的布质表带20条,印有DW商标的皮质表带11260条,ClassicCuff手镯2000个,ClassicBracelet手镯9个,DW表盘1800个;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张,公章1个,手机2部,产品图册30张。
3.送货单28张,产品编号7张,证实:被告人刘土金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12月2日分两次向戴某销售2432套假冒的手表零配件,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136951元,平均每套涉案手表零配件的销售价格为56元。
4.接受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价格声明、商标注册证明、《未授权声明》等,证实:DANIELWELLINGTONAB在手表带、珠宝首饰、钟表仪器、手表、钟面、钟表构件、钟表机件等14类商品上使用的“DANIELWELLINGTONW”和“DANIELWELLINGTON”商标已在商标局注册;
被告人刘土金不是DW公司授权供应商,公安机关查获的产品皆不是DW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
5.情况说明,证实:带“DW”的表头价格计算为:表头价格=皮表带整表价格-皮表带价格,该表头不在中国零售渠道销售;
带“DW”的表带Nottingham、Swansea、Trinity、Suffolk、Somerset不在中国零售渠道销售。
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获得丹尼尔惠灵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授权,参与处理相关事宜。
2.证人冯某1、冯某2、谢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土金是工厂老板。
两人均辨认出被告人刘土金。
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表带、表盘和表后盖等涉案产品是覃建军存放在刘土金工厂里的。
2018年11月22日的收货单是戴某的,货物是10套假冒手表,单价51元,金额是510元人民币。
其辨认出被告人刘土金,辨认出公安机关从其厂内查获的假冒DW手表配件、送货单。
四、被告人刘土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扣的涉案产品是覃建军存放在其工厂里的。
覃建军委托其代为销售,其一共代为销售了136951元的DW手表部件给戴某,没有收取过相关的货款。
其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丹尼尔惠灵顿公司授权,都是假冒的,不同材质有不同的销售价格。
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了DW尼龙表带20条,皮表带11260条,手镯2009个,表盘1800个,表后盖7800个,表头375个。
尼龙表带的销售价格为6元,皮表带的销售价格为10元,手镯的销售价格为12元,表盘的销售价格为2.5元,表后盖的销售价格不详,表头的销售价格为35元,这批产品合计价值约15万。
五、深圳市龙华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现场被查扣的涉案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合计人民币4880970元,其中表后盖不在中国零售渠道销售,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六、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获一批涉嫌侵权的产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土金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已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土金向案外人员戴某实际销售了部分涉案侵权产品,虽然没有收到相关的货款,但该批侵权产品已交付至购买人戴某,实际上已完成销售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相关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应视为犯罪既遂。
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现场查获涉案手表零配件的货值认定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个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在本案中,相关价格认定结论是以DW公司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该计算结果达4880970元,明显高于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导致对被告人刘土金的处罚过重,故不应以相关价格认定结论来认定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土金多次稳定供述涉案尼龙表带的销售价格为6元、皮表带为10元、手镯为12元、表盘为2.5元、表头为35元,上述涉案产品合计价值约15万元,该供述内容与其以平均每套56元的价格销售了2432套涉案手表零配件给戴某的犯罪事实较为吻合,且有工厂员工钟某的证言、送货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采信。
因此,本院以此为依据,核实实际销售价格。
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尼龙表带20条,实际销售价格总额为120元;
皮表带11260条,实际销售价格总额为112600元;
手镯2009个,实际销售价格总额为24108元;
表盘1800个,实际销售价格总额为4500元;
表头375个,实际销售价格总额为13125元,上述涉案手表零配件的实际销售价格合计为154453元。
此外,因表后盖的实际销售价格不详,且价格认定中心无法出具相应的价格认定结论,无法认定7800个表后盖的价值。
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等规定,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的涉案侵权产品尚未销售,且其货值为154453元,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法定刑幅度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被告人刘土金已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为136951元,其法定刑幅度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者均在同一个法定刑幅度,依法应在该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土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土金无视国家法律,直接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系主犯,但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要听从于他人的安排,代为保管、代为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且未收取相关货款,其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刘土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代为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
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土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土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华 文人民陪审员 刘 若 敏人民陪审员 张 锦 秋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龚晓琳(兼)书 记 员 余 雨 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