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民初268号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街基路。
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五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实缴2,5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