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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顺丰洁具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83民初498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顺丰洁具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顺丰洁具总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98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顺丰洁具总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FR39848。

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与文圣街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经营者:洪学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顺丰洁具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经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15日宣告张伟的第22842801“屹立潜水艇”为无效商标,张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涉及被告销售的商品中使用的“屹立潜水艇”商标是否是有效商标,故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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