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53号原告: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柏果镇酒基锅厂河村龙泉山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221559886。
法定代表人:杨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峰,云南大韬(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健,男,汉族,1990年9月1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靖,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仕虎,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生,住所地:六盘水市中山区凤凰山三中搬迁街19号楼703室,凤凰街道龙苑社区推荐。
原告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