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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953号
案件名称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53号原告: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柏果镇酒基锅厂河村龙泉山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221559886。

法定代表人:杨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峰,云南大韬(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健,男,汉族,1990年9月1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靖,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仕虎,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生,住所地:六盘水市中山区凤凰山三中搬迁街19号楼703室,凤凰街道龙苑社区推荐。

原告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贵州悦可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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