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5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二路7号1幢4层华宇锦绣广场购物中心(九龙坡区中梁山组团L分区L04-02/0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G9H1Q。
法定代表人:巫天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渝05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重庆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8万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等。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船舶、对外投资、不动产、渔船、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重庆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本案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在本次执行中得到任何受偿。
本院已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5执22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