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92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君,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君朝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3号佰腾数码广场1F-A8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06F32。
经营者:陈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顺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