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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2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30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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