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30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