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20950号上诉人(两原审被告股东):郑文岸,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乐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美乐乐家具有限公司股东。
上诉人(两原审被告股东):曾运雄,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乐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美乐乐家具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象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田西发工业区**旭生研发大厦1219。
法定代表人:朱家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美乐乐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乐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象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2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深圳美乐乐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乐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销,故本院依法追加深圳美乐乐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乐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时的股东郑文岸、曾运雄为本案被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应双方要求进行了调解。
2019年11月28日,深圳象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称其已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到和解款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象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28号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深圳象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由原审原告深圳象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费用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岸、曾运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