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便利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楼****。
经营者:臧树军,女,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豫国,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闯,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爱便利便利店(经营者:臧树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其按照一审法院(2019)豫01民初930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缴纳了案件上诉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