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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30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00号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龙兴路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7。

法定代表人:黄学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张嘉,总经理。

被告:张嘉,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九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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