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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v8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189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v8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v8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89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v8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宝山新村****102铺。

经营者:肖文信,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v8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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